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关村物质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院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主体部分,是在中科院的领导下,由中关村地区的相关中科院研究所自愿参加与组建的区域性科学仪器共享和科学研究交流合作组织。
第二条 中心的建设目标是建立服务于物质科学研究的国内一流综合型大型仪器中心,提升中科院物质科学研究的实验条件,促进多个研究方向的联合,进而提升物质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
第三条 中心将充分利用科学仪器资源和科技队伍优势,提高大型科学仪器的利用率、实现充分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整合优化科技创新资源、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积极扩大物质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学术影响力,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在物质科学研究领域的合作交流,依托中心优势装备联合承担国家、中科院重大科研项目。
第四条 中心将鼓励各成员单位研制可纳入区域中心用于物质科学研究的先进仪器设备,并积极协助争取研制经费。
第五条 中心将积极倡导各成员单位建立和改进适合于大型仪器技术人员考核和激励的管理办法,并逐步形成中心统一的大型仪器技术队伍建设规范。
第六条 纳入中心内的仪器设备作为中心的共有资源,应当是具备如下属性的单台或成套科学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
(1) 共享性:至少保证20%以上机时提供其他中心成员单位使用;
(2) 有效性:保证性能指标不低于出厂指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中心成立管理委员会,作为中心的组织管理机构。
管委会委员由中心参加单位的主管所长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基于“共建、共享、共管”原则,主任由各成员单位主管所长轮流出任,出任顺序由管委会委员投票决定,报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批准备案。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确定物质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发展目标、总体发展规划和阶段性发展计划;
2.统筹协调物质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工作;
3.审定物质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管理办法(考核、仪器管理等办法)、工作制度;
4.协调筹集物质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支持经费;
5.监督大型仪器运行效果;
6.研究物质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中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置在中心管理委员会主任所在单位的科研装备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并完善中心管理办法、工作制度;
2.负责贯彻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3.组织开展物质科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项目研讨会、实验技术讲座、培训班等;
4.维护中心网站建设,更新网页内容,及时、准确地向成员单位发布共享仪器信息;
5.编辑物质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的工作简报;
6.汇总中心成员单位仪器设备运行情况的报表和总结报告;
7.审核发放区域中心共享仪器设备运行补贴费;
8.受理用户对中心成员单位共享仪器设备机组的意见和建议,报中心管理委员会协调;
9.负责中心运行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物质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组织管理机构的经费来源:
1.物质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成员单位共同分担。
第十条 物质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组织管理机构的经费支出需报中心管委会主任批准,支出范围:
1.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办公;
2.中心办公室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3.中心网站建设、运行、维护;
4.中心组织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项目研讨会、实验技术讲座、培训班等;
5.印制中心工作简报、总结等;
6.区域中心共享仪器设备运行补贴;
7.其它经过中心管委会主任特批的支出。
第三章 中心成员单位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 中心成员单位对纳入中心的仪器设备应达到如下条件:
1. 应向中心办公室提供准确的仪器设备信息(主要规格、技术指标、主要功能、应用范围等),信息变更时应及时报知中心办公室;
2. 应保证仪器设备运行正常,发生故障及时维修;仪器设备因维修、检修、更换配件等原因需要停止使用超过三个月的,应提供同类功能技术指标相近的仪器设备替代,并报中心办公室备案;原仪器设备恢复正常使用后,及时报知中心办公室;
3. 应对仪器设备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保证所提供数据的科学公正和准确可靠;
4. 应保证为中心其它成员单位共享服务的机时不少于年正常运行有效总机时的20%;
5. 对供中心其它成员单位共享服务少于年正常运行有效总机时的20%的仪器设备,成员单位应及时变更为其它同类功能技术指标相近的仪器设备,并报中心管理委员会批准;
6. 仪器设备应在固定日期(星期五)供中心其它成员单位用户优先使用,并在其它日期供中心其它成员单位用户平等使用;
7. 应明确仪器设备负责人和联系人并报中心办公室备案,人员变更后要及时报知中心办公室;
8. 应有合格稳定的技术队伍为用户提供服务,或指导用户完成操作实验;
9. 仪器设备机组应积极主动配合用户共同完成实验,并在数据处理、结果分析方面与用户讨论,帮助他们解决可能遇到的问题;
10. 仪器设备负责人要制定此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规章制度,写明仪器设备负责人姓名、责任、仪器设备的使用条件、操作要求。操作使用规章制度应张贴于仪器设备附近明显处,并报中心办公室备案;
11. 仪器设备机组可以向中心成员单位用户收取费用用于耗材、房屋水电、劳务、设备维护维修等支出,收费标准享受本单位内部用户同等待遇,并应张贴于仪器设备附近明显处。
12. 仪器设备机组应认真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包括使用机时、收费金额等)并经用户确认签字;
13. 应为用户保守科研秘密。
第十二条 使用中心仪器设备进行科研工作,产出的专著、论文、会议报告等,均应标注“中关村物质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资助”字样。
第十三条 中心成员单位每年应对仪器设备运行情况做出书面总结报告,按时交中心办公室。
第十四条 中心其它成员单位的用户在使用纳入中心的仪器设备时享有和本单位内部用户同等的权利。
第十五条 中心成员单位组织的实验技术讲座、培训班等,其它成员单位享有和本单位内部用户同等参加的权利。
第四章 共享仪器设备运行补贴经费的来源和发放
第十六条 区域中心共享仪器设备运行补贴经费,由中科院计划财务局按年度下拨给中心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区域中心共享仪器设备运行补贴经费,根据各仪器设备机组对区域中心成员单位(不包括仪器所在研究所)服务收费金额为基数,按适当比例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